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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江西省能源研究会

      江西省能源研究会会费管理办法

      来源:原创    更新时间:2019-04-23 16:15:43    浏览:107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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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学会是纯粹的民间组织,其活动费用主要依靠会员和单位的支持和资助。发展会员,做好会员登记和会费收缴工作,是学会管理工作中重要环节。会员缴纳会费,是会员的义务。团体会员单位对学会的大力资助,是学会增加活动内容、扩大活动范围的重要保证。

      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》[民发(2014)166号]以及中国科协学会改革工作会议等文件精神,按照江西省能源研究会章程关于缴纳会费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会目前的具体情况,制定本会费标准和实施办法。

      一、会员权利

      1会员

      (1)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    (2)优先获得本会学术资料;

      (3)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科研课题和各类专业会议;

      (4)每年免费获取《能源研究与管理》刊物;

      (5)单位会员经江西省能源研究会的委托和授权,可承办研究会召开的各类专业会议和举办地方性学术专业会议。

      二、会费标准

      1个人会员

      (1)会员:20元/人·年;

      (2)学生会员:10元/人·年;

      (3)一次交清10年会费者,视为交终身会费;

      (4)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免缴会费。

      2、单位会员会费标准

      (1)理事单位1000元/年;

      (2)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/年;

      (3)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/年;

      (4)理事长单位50000元/年。

      三、会费收缴办法

      1、个人会员:个人会费每年交纳一次。为方便会员交费,也可五年交纳一次,或交终身会费。

      2、交纳会费的个人会员,获得会员证。新入会会员在收到入会批准通知书后,根据本会费标准缴纳会费,学会收到后,开具由财政部印制的《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》,同时发给会员证,会员证的有效期与缴纳会费年限相对应。

      3、团体会员会费每年可由该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交纳。

      4、学会鼓励支持单位进一步加大对学会的支持力度,学会也要结合各支持单位的具体情况和要求,为支持单位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,做到双赢互利。

      5、学生会员:可以根据其经济能力,经研究会研究后实行适当减免。

      四、会费使用的监督管理

      1.研究会财务转帐中设定会费收支帐目,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,对会费进行管理。

      2.研究会每年社团年检时,向江西省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
      3.每年的会费收入、支出情况向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,在换届时接受审计,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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